打造网上国际投资促进平台 致力于中国投资促进事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产业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度天宁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评价激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26    来源: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区各有关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现将《2023年度天宁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评价激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6日

  2023年度天宁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评价激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省金融服务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工作座谈会精神,鼓励和引导天宁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地方发展、支持实体经济主力军作用,为全区“3511”发展战略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促进天宁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激励对象

  各国有大型银行常州天宁支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常州天宁支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常州天宁支行。(当年新开业银行不参与评价)。

  二、评价激励主要内容

  主要分五项,总基本分100分。

  (一)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40分)

  1. 普惠型金融重点领域贷款余额占比考核(20分)

  普惠型金融重点领域贷款余额占比得分=(当年普惠型金融贷款占比/各银行机构普惠型金融贷款占比目标任务)×基本分。(20分)

  2. 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考核(20分)

  (1)数字人民币个人钱包数量得分=(各银行机构数字人民币个人钱包开立数量/全区数字人民币个人钱包开立平均量)×基本分。(10分)

  (2)数字人民币对公钱包数量得分=(各银行机构数字人民币对公钱包开立数量/全区数字人民币对公钱包开立平均量)×基本分。(10分)

  (二)金融支持智能制造(20分)

  1. 制造业贷款增量得分=(当年制造业贷款增量/各银行机构制造业贷款增量目标任务)×基本分。(15分)

  说明:制造业贷款未完成目标增量任务且年末制造业贷款占比低于全区平均水平的银行机构本条不得分。

  2. 制造业贷款增速得分=(各银行机构年末制造业贷款增速/全区银行机构年末制造业贷款平均增速)×基本分。(5分)

  说明:各银行机构制造业贷款增速呈正增长得5分,呈负增长不得分。

  (三)金融助力“3511”发展战略(10分)

  1. 年末新增“首贷户”企业数量完成目标任务的得基本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按比例扣减相应分值。(5分)

  说明:“首贷户”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2020年至2022年该企业在全市所有银行均无贷款;2023年以来在银行首次获得贷款的企业。

  2. 鼓励各银行机构在天宁区范围内新设网点、对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及时响应、参与基层调研等方面积极作为,优化融资服务。(5分)

  (四)服务区域经济发展(20分)

  鼓励各银行机构致力于服务区域经济的发展,对天宁区重点项目、“创新贷”、“园区保”等专项产品、企业专项债、招商引资企业融资等方面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该项由相关部门综合打分,分好、中、差三档,分别为20分、10分、5分,第一档不超过3家银行机构,第二、三档不设限。

  (五)维护地方金融稳定(10分)

  银行机构配合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辖内企业资金链风险化解处置或融资会诊帮扶工作,严格落实政府协调会议纪要精神,对违反政府协调、债委会、银团等会议决议,单方压贷、抽贷、断贷的银行机构,视情况严重程度酌情打分。

  因银行机构管理不到位,银行员工发生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一经查实,一票否决。

  (六)加分项(20分)

  1. 银行机构在金融改革、服务创新、产品创新、金融顾问等支持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有特殊贡献的,以及圆满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重要工作的,报经区金融工作办公室认定后给予适当加分,单项加分不超过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2. 鼓励各银行机构积极参与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有效化解金融风险隐患,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对非法集资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可酌情加分。(5分)

  3. 鼓励各银行机构加大金融创新力度,鼓励开展绿色贷款、投贷联动等创新业务或模式,为乡村振兴、文化旅游、无废城市等方面提供更多资金使用方式和服务。(5分)

  三、评价激励方式

  根据评价得分情况,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获奖银行机构管理团队、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年度评价激励结果将一并抄送上级行。

  四、组织实施

  1.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评审小组,经银行自评、数据考评、部门他评综合形成考核结果。

  2. 由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协调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常州银保监分局获取各项评价激励数据,数据口径按获得贷款对象注册地(天宁区内)计算。

  3. 对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查实,取消其参评资格。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宁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试行)》(常天政办〔2022〕10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我市供应链金融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常州市加快构建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产业生态工作方案》的通知
与我们联系
  • 联系电话:+86-0512-53660867
  • 传  真:+86-0512-53660867
  • 邮  箱:info@investchn.com
Copyright © 2015-2025 InvestCH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投促中国